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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君山区执行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编稿时间: 2019-08-16 16:11 来源: 君山区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量:1次  字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际工作的需要,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君山区分局代区人民政府起草了《君山区执行<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按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现将征求意见稿发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19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建议意见,并请在上述期限内将建议意见及时反馈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修改完善《君山区执行<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

建议意见反馈途径:

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君山区分局    联系人 辜曼娜,电话13975095043

区拆迁安置服务中心    联系人 王书林,电话17807307778

特此公告。

附件: 《君山区执行<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君山区分局

2019年8月16日

附件

《君山区执行<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我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均应遵守本规定。

非农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村、牧、渔场的土地,镇(街道、场)村、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土地,其补偿安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我区农垦国有土地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和经营权属国有农场改制后的经济组织即:湖南省君山农垦有限公司,征收属于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

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费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其中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归湖南省君山农垦有限公司所有。

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属垦区农业职工的责任田部分,失地后自谋职业并不再分配责任田的安置费发给个人;由湖南省君山农垦有限公司为其调整责任田和租赁湖南省君山农垦有限公司经营田的,安置费给予湖南省君山农垦有限公司,用于垦区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经营田原则仅给予设施和青苗补偿。地面附作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谁投入,谁获得”的原则给予补偿。

第三条 我区I类地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岳阳监狱)范围内房屋拆迁、附属设施补偿等标准按照岳政发〔2019〕2号标准执行。

我区II类地区(钱粮湖镇、良心堡镇、许市镇、广兴洲镇)范围内房屋拆迁、附属设施补偿等标准按照岳政发〔2019〕2号标准的90%执行。

第四条 我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实行房屋产权置换、住房货币安置或安置房安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宅基地安置。具体办法由市自然规划部门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确定。

第五条 货币安置是指被征拆人的合法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后,政府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由被征拆人自行购买商品房的安置方式。

(一)自购商品房补助标准。

1.被征拆合法住宅房屋面积采取分段累进的方式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除依法批准由两户及以上共用宅基地的住宅房屋外,以栋为单位计算补助)

(1)合法住宅房屋面积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按1800元/平方米给予购房补助;

(2)合法住宅房屋面积超过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的部分,按900元/平方米给予购房补贴;

(3)合法住宅房屋面积超过20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的部分,按400元/平方米给予购房补贴;

(4)合法住宅房屋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部分,按200元/平方米给予购房补贴。

2.具备安置资格条件人员,按2万元/人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

(二)自购商品房补助原则上只能用于被征拆人购买商品住房。

第六条 我区城区规划范围内安置房价格按多层1880元/平方米,高层268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价。

第七条 我区城区规划范围内,安置房安置的补助。按具备住房安置资格条件人员45平方米/人,高层房屋900元/平方米,多层房屋800元/平方米标准补助购安置房补助,安置房安置补助款可直接转为安置房购房款。

第八条 我区安置房安置面积采取双结合的办法,即:结合被拆迁房屋面积,结合符合安置条件人口。

安置房补助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房屋的1.2倍,超过部分按安置房实际造价购买;安置房补助面积不得超过45平方米/人,超过部分按安置房实际造价购买。

第九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重大和难点问题由区征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事项,按照岳政发〔2019〕2号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