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君山区农村公路养护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23-04-09 11:49 来源: 君山区交通运输局 浏览量:1次  字体:

  为深化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完善农村公路制度政策体系,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我局组织代拟了《君山区农村公路养护办法》一文,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9日,如对本《办法》有修改意见,请在截止时间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岳阳市君山区交通运输局,并请注明修改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

  联系电话:0730-3059666;

  电子邮箱:16672204@qq.com;



  岳阳市君山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4月9日


君山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巩固我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要包括日常养护、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路政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职责是:

制定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划和工作计划;

建立本区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落实)、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

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不足部分,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五)明确镇(办)、建制村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职责,督促其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

第六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是县道养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

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制定和实施全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年度实施计划

负责县道日常养护管理

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镇(办)做好乡道、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并对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目标考核

第七条 镇(办)政府是本辖区内的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

(二)负责筹集配套本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资金;

(三)协助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县道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

(四)及时处理和上报辖区内农村公路损毁、中断及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组织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应急养护工作

第八条 村道养护按照“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以奖代补”的原则,由村民(居民)员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乡村两级要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

第三章  养护资金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为:国省补助资金、区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配套资金、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企业和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 根据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1053”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按照60%分摊比例列入区公共财政预算。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管养里程数和养护资金标准下达日常养护资金,下达资金随着管养里程变化而变化。

第十 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

第十 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第十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内部检查监督制度,自觉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养护机构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湖南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办法(试行)》(湘交农路2021〕160号)、《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要求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管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要求:路面接裂缝无渗水、路面平整无坑槽、路肩平顺无反坡、边沟畅通无淤塞、边坡整洁无失稳、交安设施无缺损、绿化美观无遮挡、桥梁隧道无失养、未施工路段无弃养,保持良好稳定的技术状态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施计划,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由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养护工程按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应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坚持“常年养护、季节养护、临时养护”并重的原则,实行专业养护和群众养护相结合,逐步走向社会化、市场化。

十九 农村公路沿线绿化,纳入镇(办)政府的绿化计划,县道的绿化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乡、村道的绿化由所属镇(办)、村自行负责。绿化路树,实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路树更新时,必须经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任何人不得随意砍伐。

二十 区、镇(办)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用地、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等给予支持和协助。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第二十 区、镇(办)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应急救援系统,分级制定预案,应对各种自然灾害和突发安全事件,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 鼓励将日常养护交由公路沿线的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广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农民承包;鼓励农村公路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通过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积极吸收贫困群众参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为贫困群众提供就业机会。

第二十 镇(办)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公路集中整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 区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及其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推进农村公路智能化养护平台建设,结合养护平台将路况检测结果运用于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年度计划等养护决策。

第二十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五章  安全管理及安保设施建设

第二十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标准执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 安保设施主要有标志、警示牌、标线、示警桩、示警防护墩、连续式钢筋混凝土护栏、钢护栏、挡土墙、反光镜及强制减速设施等。

第二十 农村公路应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的规定及《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中的要求,逐步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

农村公路中已设置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应定期保养,及时修复和更换受损部分。

三十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六章  路政管理

三十一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镇(街)及村委会应依法履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相应职责,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

三十二 公路及公路设施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 为了保护公路、公路桥梁和渡口的安全,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抽)沙、采石(矿)、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它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构造物或设施,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乡道不小于5米,村道不小于3米。

第三十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集市贸易、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倾倒垃圾、设置障碍、制坯晒粮、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卡(站)和检查。

第三十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需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范围内活动(如在公路及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设置广告等)必须经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如实施公路养护工程在公路用范围内涉及拆迁的,需要主动配合并无偿拆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损坏公路路产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 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县乡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对超过公路、公路桥梁的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的运输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报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 国土、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规划及审批时,不得与县乡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相冲突。

在农村公路沿线审批新建开发区、工业区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编制农村公路沿线的城镇总体规划时,规划部门应听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规划评审时应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代表参加。

第三十八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中路政管理规定的,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十 拒不履行筹资职责或挪用、侵占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十一 交通安全设施、公路标志不全、损坏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相关部门限期改正。

四十二 未按要求完成养护目标任务,导致农村公路严重污损破坏,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区人民政府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四十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予以协调解决;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阻碍正常养护作业的;

(二)阻碍在县乡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养护公路或村道养护人员在村道养护优先用地范围内从事优先养护项目作业的;

(三)阻碍在划定砂石料场取料作业的;

(四)侮辱、打骂正常养护作业人员的。

第四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滥施处罚的;

(四)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赔偿)款物的;

(五)违法拦截、扣留车辆和扣押证件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违法行政,给管理相对人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检查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考评办法和标准,制定本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细则,每季度对全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以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考核细则对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进行考核,最终的考核结果纳入区人民政府年度综合绩效考核范围并且养护资金拨付与检查考核结果挂钩。

第四十 乡级每月一次检查/巡查并做好记录,村级做好日常巡查记录。恶劣天气、特殊时期和特殊路段应适当加大巡查频率。

第四十 年终对能按照养护质量标准进行养护和管理,年末好路率排在前三名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重视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年末好路率不达标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在全年检查中,对好路率或综合值达不到养护计划指标或全年路况质量明显下降的,扣减全年养护补助经费的10%。

(二)发生水毁、塌方、滑坡等自然灾害后等待观望,不及时抢修,造成损失并进一步扩大或阻断交通72小时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三)村道路面、路基及构造物破坏、损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村及时修复。未及时修复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路政案件未能及时查处,路产路权侵犯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 本办法由君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君山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君山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君政办发201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