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君山区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43060000/2016-1231217 | 发布机构 | 君山区政府 | 文 号 | 岳君人社发〔2016〕38号 |
生成日期 | 2016-08-01 | 公开日期 | 2016-08-01 08:00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湖南省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实施办法》,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君山区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君山区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工作实施办法
2016年8月1日
君山区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湖南省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实施办法》为切实做好我区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机构与分工
第一条 社保基金监督股为信息披露牵头机构,统一负责对披露信息的汇总、联络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条 政策法规股和局办公室负责披露信息的合法性审查和保密审查。
第三条 各险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业务归口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级本险种相关数据和资料(社会保险统计数据和财务数据、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运行数据和业务数据、经上级部门确认的基金预决算数据、经办机构发现的要情、社会保险年度运行报告等)的披露口径、内容进行审核、合法性检查、保密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各险种的政策、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流程和重要事项办理方式等资料的收集上报。
第四条 社保基金监督股、政策法规股和局纪检组等部门对重要的政策法规、获知的要情、重要业务数据等需要向社会公开的重大事项进行初步甄别后上报。
第五条 信息中心负责在局门户网站及其他渠道公开披露社会保险信息工作;所有信息披露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二章 披露范围
第六条 社保基金监督股、政策法规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结合本区实际,研究确定信息披露的具体范围。披露范围包括社会保险信息披露、政策披露、办事流程披露、办事结果披露、权益披露等。
第七条 信息中心应当在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基金安全、维护参保单位商业秘密和参保人员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扩展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八条 经权利人同意披露或局有关部门、单位认为不披露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社会保险信息,可以予以披露。
第三章 披露内容
第九条 应当主动披露以下社会保险信息:
(一)本局制定出台的社会保险政策文件及相关发展规划。
(二)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
(三)社会保障卡发放和应用情况,与参保人员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
(四)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以及违规违纪典型案例的处理及其整改情况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重要事项。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主动披露以下社会保险信息:
(一)本单位制定出台的社会保险经办文件。
(二)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等。
(三)社会保险经办规程、办事指南等。
(四)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办理衔接手续情况。
(五)君山区社会保险重要数据:
1、各险种参保单位数、符合参保条件人数、实际参保人数、缴费人数、缴费比例或标准;
2、各险种参保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及清理欠费情况;
3、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参保人员人均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均缴费额;
4、各险种享受待遇的人数、待遇水平、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
5、各险种统筹(或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基金收入、支出及结构情况,各险种统筹、个人账户基金当期结余和滚存结余情况,各险种基金投资运营和收益情况;
6、基本养老保险抚养比和基本养老金替代率;
7、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情况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重要事项;
8、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比照为单一险种披露数据。年度内各征地项目名称、各项目缴纳和欠缴社会保险金数、各项目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数、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险实际人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9、其他需要披露的社会保险数据。
第十一条 可以转载非本级、本单位制定出台的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以及提供查询本单位有关社会保险缴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记录信息。
第四章 披露方式
第十二条 上一年度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应当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社会保险年度数据每年披露一次。各险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形成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报告后,披露信息提供单位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社会保险披露信息和社会保险年度运行报告的审核、合法性审查、保密审查和报批;基金监督股于每年5月中旬完成本级披露信息的汇总、督促检查;信息中心在收到上年度社会保险披露信息7个工作日内,在局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新制定出台的社会保险政策文件、发展规划、经办规程、办事指南等,应当在出台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违规违纪事件应在事件发生或调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十五条 本《通知》发布前,已经颁布的目前仍然有效的各项政策和制度,由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集,在2016年8月底以前报送基金监督部门,通过审批程序后,最迟在10月底前,公布于本局门户网站。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局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基金监督股、政策法规股、局办公室、局信息中心、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工作领导小组。形成行政部门统筹和监督,社保经办部门组织实施,信息中心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将社会保险信息的披露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严把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关,确保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安全。
第十八条 对信息披露不实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参保对象合法权益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未依法依规履行披露义务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相关事宜由局基金监督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