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许可证件管理工作的公告
索引号 | jsjtysj/2020-1669895 | 发布机构 | 区交通运输局 | 文 号 | 无 |
生成日期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20-03-23 07:48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各地有序恢复交通运输秩序,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许可证件管理工作,有效支撑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但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按时办理许可证件换发手续的,允许相关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的许可证件有效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解除后45天。其间,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对未按时履行许可证件换发手续的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实施处罚。疫情解除后,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及时办理许可证件换发手续。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部报告。
交通运输部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