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山区林业局关于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管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jslyj/2022-1921711 | 发布机构 | 区林业局 | 文 号 | 无 |
生成日期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22-03-22 02:12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各镇(办)、场: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7年第19号公告规定,从2017年9月起取消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事项。现就加强木材经营加工事中事后监管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源头管理,维护辖区林政秩序
各林业站要指导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建立木材经营加工木材来源的登记台账,记载木材经营加工原料的来源和数量并附木材合法来源证明材料;与工商部门衔接与协调,及时获取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相关信息,建立健全辖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管理信息档案,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年度核查和木材检查流动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对辖区采伐山场和木材市场的巡查,防止乱砍滥伐和乱收滥购行为。
二、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依法经营
按照国务院国发〔2017)46号文件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7年第19号公告要求,林业部门会同工商、环保、质检、物价、税务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加工木材行为,检查结果及时推送同级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督促企业依法经营。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现地检查、随机抽查,每年检查的比例不低于本辖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检查的重点是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及木材来源合法证明材料等。
附件:1.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节选)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7年第19号公告(节选)
附件1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40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另有23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以上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发挥认证管理的积极作用,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盲区;由不同部门多道审批改为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一道审批的事项改革后,不再实施审批的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负责审批的部门按标准规范审核把关,遇到特殊疑难问题通过内部征求意见解决,部门间要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便利企业办事。改革涉及的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适宜公开的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确保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工作,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国务院
2017年9月22日
附件2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2017年第1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的要求,现将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我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林业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前述事项取消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取消事项涉及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情况(见附件1—4)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