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解读《湖南省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
索引号 | 43060018112/2022-1997403 | 发布机构 | 君山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无 |
生成日期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22-10-17 04:18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一、出台背景
特殊教育主要是面向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以及其他有特殊需要的儿童青少年提供的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和省先后组织实施了两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特殊教育普及水平、保障条件和教育质量得到显著提升,但是特殊教育仍然存在着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仍是教育领域的薄弱环节。为进一步提升特殊教育质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7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国办发〔2021〕60号 )。为落实国家文件精神,解决我省特殊教育现存的问题,提升特殊教育发展水平,推动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二、主要任务
《行动计划》提出了2022—2025年我省特殊教育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主要任务。总体目标是到2025年,初步建立高质量的特殊教育体系。主要任务是普及程度巩固提高、教育体系逐步完善、融合教育全面推进、保障机制更加完善,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7%以上。
三、主要举措和政策亮点
《行动计划》结合我省特殊教育实际和未来发展规划,出台了推进我省特殊教育发展的具体举措。
1.加强学位保障。程度巩固提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研究制定省级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开展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鼓励20万人口以上县市区到2025年办好一所达到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在本地普通中小学校、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教班。
2.合理安置就学。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应随尽随、就近就便优先入学。市州中心特殊教育学校要承担招收视障、听障、智障、孤独症等多类残疾学生的任务,暂时没有条件招收视障生的,当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协调保障视障生接受义务教育,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其他学校予以接收;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主要接收智力残疾儿童入读。
3.规范送教上门。以特殊教育学校和定点接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为主体,开展送教上门服务,保障不能入校就读的重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科学认定服务对象,能够入校就读的残疾儿童不纳入送教上门范围;逐步降低送教上门残疾学生占比,到2025年控制在10%以内;规范送教上门形式和内容,加强送教服务过程管理,提高送教上门工作质量。
4.加快学段拓展。鼓励、支持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随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均要设置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支持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或设立特教班;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增设职教部(班),到2025年每个市州中心特校均有一个职教部(班),支持有条件的市州中心特校办好视障、听障高中(部);继续支持办好湖南省特教中等专业学校和长沙职业技术学院特教高职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从幼儿园到高中全学段衔接的十五年一贯制特殊教育学校。
5.推进融合教育。加强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融合,支持各地通过建设普特融合学校、在普通中小学开展随班就读或设立特教班(部)等方式推进普特融合工作。推动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融合,在部分特殊教育学校开展针对智力残疾、多重残疾和孤独症等残疾学生新设专业试点;在部分中职和高职学校开展针对听障、视障和肢体残疾学生新设专业试点。支持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面向残疾学生开放,鼓励校企共建面向残疾学生开放的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技术服务中心和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对符合条件的接收残疾学生就业的爱心企业和事业单位给予税收优惠和适当补贴等。促进医疗康复、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融合。
6.深化教学改革。全面落实盲、聋和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标准。做好随班就读“定校、定点、定人”工作,提高随班就读质量。培育推介特教班、随班就读、送教上门、残疾人职业教育工作典型经验案例。开展融合教育示范区示范校创建和优秀教育教学案例遴选,持续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综合改革,鼓励各地积极开展特殊教育教师教学基本功展示交流活动。加强特殊教育教科研工作。县级以上教研机构应配足配齐特殊教育教研员。
7.建好资源中心。逐步实现省、市、县、校四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全覆盖;各地要依托现有特殊教育资源加快建设市、县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鼓励依托设在乡镇(街道)的小学和初中因地制宜建设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招收残疾学生5人以上的普通学校要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
8.完善投入机制。落实并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特教班、送教上门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到2025年将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高至每生每年7000元以上,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水平;学前、高中阶段、高等特殊教育学生教育经费按不低于当地同层次普通学生生均拨款的3倍标准,由举办者或同级财政保障。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行免学杂费、免教科书费、免住宿费,补助生活费、补助学习用品费、补助交通费、补助干预训练费的“三免四补”政策。
9.保障教师待遇。改善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15%特殊教育教师津贴。按照当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准线的50%核增绩效工资总量,用于发放特殊教育教师岗位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提高标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对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任务的普通学校(幼儿园)适当核增绩效工资总量。普通学校(幼儿园)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对直接承担残疾学生教育教学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资源教师考核认定机制,按规定合理确定待遇标准。为提供送教上门服务的教师、医生、康复师等相关人员提供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交通补助。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高、中级岗位职数在同类学校标准基础上上浮10%。
10.强化督导评估。将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以及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督促指导各地教育督导部门将特殊教育纳入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范围,开展常态化督导。加强对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指导与督查,建立激励与问责机制,确保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