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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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ssfj/2020-1671730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文 号
统一登记号 未知 信息状态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未知 公开日期 2020-03-30 10:17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部机关各厅局、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要求,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司法部

2019年12月31日

司法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在部机关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结合部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执法为民,实现部本级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执法效能,充分发挥司法部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方面对司法行政系统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

二、行政执法范围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以及司法部“三定”规定,律师工作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承担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在履行律师管理、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全面落实“三项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司法厅(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受部机关委托履行行政许可初审复审、行政检查、行政决定执行等执法活动时,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的规定。

三、工作机制

(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律师工作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指导意见》的规定,确定本局需要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明确执法事项名称、政策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确定本单位的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目录;确定本单位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编制执法事项运行流程图、服务指南或工作规范;负责根据情况变化对公示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办公厅负责在部官网政务公开栏目下设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律师工作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拟公示的执法信息,报办公厅进行信息公开审核;办公厅审核后,在部官网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原则上不公开,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律师工作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活动时,要主动出示或者佩戴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以司法部名义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在部官网“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栏”向社会公布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基本信息。已公开的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从部官网撤回。

(二)全面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律师工作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行为进行记录,并对记录内容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采用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记录的,要结合各自的执法实际,制定完善各类执法行为的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并交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汇总制作部机关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汇编。

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于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做音像记录。对于需要音像记录的,可以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记录执法行为。对于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或者社会关注度高、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活动,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律师工作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要在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按规定制作成案卷归档、保存。以音像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将存储载体归入案卷,或者以书面文字形式载明其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转移存储设备中的存储位置,并将有关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书面说明归入案卷。律师工作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本局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执法记录,因舆情应对、社会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需要公开执法记录,或者其他单位请求调阅执法记录的,律师工作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程序公开或者调阅。

(三)全面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重大执法决定都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未通过法制审核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律师工作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要按照上述原则,商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制定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目录,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外公布。

律师工作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应当将拟定的重大执法决定意见,送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进行法制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重大执法决定意见经法制审核后,按照程序报送审批。

四、组织保障

律师工作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贯彻落实“三项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提高政治站位,将落实“三项制度”作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任务,精心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要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做好落实“三项制度”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部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会同部内有关局做好地方司法行政部门推行“三项制度”的指导工作。装备财务保障局要做好落实“三项制度”的经费保障。律师工作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要会同信息中心,研究开发部机关行政执法办案系统,明确执法信息共享的种类、范围、流程和使用方式,促进执法数据高效采集、有效整合、信息共享。

建立部机关全面落实“三项制度”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对部机关全面落实“三项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联席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研究部署落实“三项制度”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管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的部领导担任,联席会议成员由办公厅、行政复议与应诉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律师工作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装备财务保障局、信息中心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一名处级干部担任。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牵头组织。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