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农业法治工作要点》和《全市农委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 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jsnyj/2018-1378441 | 发布机构 | 农业局 | 文 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18-04-01 | 公开日期 | 2018-04-06 11:06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各县市区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农机局,岳阳楼区农林水务局,经开区农村工作部,南湖新区农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现将《2018年全市农业法治工作要点》和《全市农委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4月13日
2018年全市农业法治工作要点
2018年,全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一号文件、全省农业农村工作会议和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农业农村部、省农委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法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农业法治建设,推进农业依法行政,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一、推动地方农业立法
1、做好地方农业立法储备。结合我市实际,着力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农耕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开展探索性和创新性立法调研,为我市农业立法工作提供依据。
二、加强农业综合执法
2、完善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整合为一支队伍”的要求,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推动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调整归并原有执法机构,统一实施农业、农机、畜牧方面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探索推动植物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渔政监督等法律法规授权执法回归综合执法。
3、实施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项目。根据《全国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规划(2016-2020年)》,积极争取1-2个县市区实施农业农村部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项目,着力改善农业系统特别是基层执法设施和装备。
4、开展执法人员素质提升行动。组织执法人员参加全省新进农业执法人员培训班、农业执法骨干能力提升培训班。积极组织选拔执法人员参加全省农业行政执法技能大比武活动。开展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与研讨交流活动。
5、组织开展农业行政执法行动。履行农业农村部门在农资打假行动中的牵头职责,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组织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按照国务院和省“双打”办的部署,全面打击农业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参加农业行政执法区域协作行动。加大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资源环境、农业知识产权、植物检疫、动物卫生监督、兽医药政、渔政等方面的案件查处力度。全面依法清查收缴“毒鼠强”、“甲胺磷”和“百草枯”水剂等违禁停售停用农药,并组织集中统一销毁。
6、做好执法服务工作。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服务三农”理念,调解农资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坚持“打扶”结合,开展农资经营、农产品生产经营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工作,提升执法相对人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经营水平,推进“放心农资店”建设,规范经营行为,减少违法现象。
7、加强执法信息报送。按时报送农资打假、农业行政执法、“双打”工作等统计信息,按要求填报“两法”衔接平台信息。结合农资打假督查、区域协作执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活动,对部分县市区上报统计信息进行核实和通报。
三、强化执法监督和农业农村普法
8、加强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完善农业行政执法制度建设,规范农业执法行为。以明察暗访、交叉检查等形式不定期开展全市农业执法工作督查,加大重大案件督办力度。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组织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做好本级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和听证工作。
9、加强农业农村普法工作。实施 “七五”农业普法规划,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工作落实情况督查。结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3月“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5月“全省法律宣传月”、“12.4”宪法宣传日,组织农业农村部门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广泛宣传农业法律法规,指导农民识假辨假、依法维权。开展农业农村普法试点,选择1个基础较好的县市区成立农民法治夜校,建设农业法治书屋,创建农业法治先进县市,探索农业农村普法新方式新途径。
四、依法规范行政管理行为
10、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落实《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依法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建立部门法律顾问制度。
11、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拟制发的机关文件进行审查,符合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报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防止违规发布规范性文件。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在规范性文件中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其义务的,一律删除;凡应当履行法定程序而没有履行的,不予受理或退回起草单位补正程序;凡照搬照抄、没有实际意义的规范性文件,不予制发。清理公告过期失效规范性文件。
12、推进政务信息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规范办事行为。落实农业农村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完善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制度,公布农业行政许可结果。
13、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李克强总理提出的放宽市场准入“六个一”的要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清理群众和企业办事的各类证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涉及工程项目的开办时间和审批时间都要再砍掉一半。全面推进“互联网+行政审批”,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审批和网上监督的“全网化”许可方式;必须到现场办的也要力争做到“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14、推进落实“三个清单”制度。全面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将“三个清单”纳入农业法治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三个清单”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
15、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机制。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部和省政府“双随机”监督检查要求,全面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和监督检查对象信息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减少检查频次,提高检查实效。
五、加强自身建设
16、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自觉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结合我市农业法治政府建设实际,重点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工夫,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依法行政的新要求上来。
17、践行“一线工作法”。落实市委“一线工作法”要求,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把法律服务触角延伸到经济建设一线。
18、加强调查研究。将调查研究摆到更加突出位置,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参与省农委开展的农业法治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活动,每个县市区承担1-2个调研任务,奖励优秀调研成果,推动农业法治实践与理论研究相结合,不断提高农业法治工作水平。
19、加强工作考核。根据全市法治政府考核、普法教育考核和“谁执法谁普法”考核要求,加强对全市农业法治工作的督查考核,重点考核农业普法、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执法装备建设、执法行动开展和案件查办情况。
20、加强作风建设。坚持党建工作和中心工作一起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巩固“两学一做”专题教育成果,强化问题导向,增强短板意识,在分析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不断总结规律、创新方法、构建机制、推动工作。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落实“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引领党员干部立足本职创先争优,为农业法治事业提供坚强保障。
全市农委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中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6〕5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委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农政发〔2017〕5号)和《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农委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湘农办法〔2018〕26号)精神,进一步明确普法责任制的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充分发挥农委系统的职能作用,推动全市农委系统全面履行普法责任,促进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结合我市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目标任务,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普法责任,加强督导检查,注重理念、机制、载体、方式创新。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推动法治文化与机关文化、乡村文化融合发展。提升农委系统干部职工法治思维和依宪施政、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办事的能力,提升行政相对人、农民群众尊法、守法、依法维权意识,为构建现代乡村治理新体系提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农业依法行政全过程,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坚持普治并举,积极推进农业法治实践活动,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2.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在履行好系统内部普法责任的同时,积极承担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努力提高农业干部职工法律素质,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
3.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立足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创新普法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积极推动各项普法责任的落实,切实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坚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法规科做好规划、计划、协调、指导等牵头工作,各部门结合本职工作负责普法责任的落实,完善分工负责、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普法工作合力。
三、主要任务
1、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湖南建设的重要部署。
2、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
3、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理论,重点学习法的一般理论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法律法规。
4、深入学习宣传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畜牧法、渔业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农业农村部门重点执行的法律法规。
5、大力学习宣传农业农村部门执行的重要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标准等,进一步增强规章制度的执行力。
6、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增强农委系统广大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四、工作措施及内容
(一)落实学法用法述法制度
1.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农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作为重中之重。将法律知识学习作为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重要内容之一,每年专题学法不少于2次。每年至少举办1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人事科、机关党委负责)
2.建立领导干部述法制度。明确领导班子工作报告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述职中要围绕法治学习情况、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情况、依法履职情况等进行述法。(人事科负责)
3.健全干部职工法律学法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岗位学法制度,定期组织法律知识学习活动,把法治教育纳入农委系统干部职工入职培训、晋职培训、业务培训的必修内容,通过“宪法+基本法+履职相关的专业法”学习模式,不断提高农委系统干部职工法律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法规科牵头,各单位配合)
二是认真组织“如法网”年度学法考法活动,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网上学法课时,并参加学法考试,保证参考率和合格率。(法规科牵头,各单位负责)
三是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开展集中培训和组织参加全省农委系统执法队员大比武等活动,不断提高执法技能和办案水平。执法人员每年法律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法规科负责)
四是建立学法考核制度,明确干部职工年度学法情况,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明确领导干部晋升任职需经考核测试合格。(人事科负责)
(二)把普法工作融入到立法实践全过程
利用农业立法过程开展普法工作,建立健全意见收集和发布制度,畅通意见反馈渠道。一是在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过程中,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除依法不宜公开的外,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会通报意见采纳情况。二是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释义解读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方便基层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大众理解掌握。(法规科牵头,各单位负责)
(三)把普法工作融入到行政许可实践全过程
落实行政许可公开制度。一是在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办公场所和本部门网站主动公开与本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格及示范文本等。二是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履行告知义务。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主动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义务,并向申请人提供关于申请条件、审批标准、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方面的说明资料。三是在行政许可证照发放过程中,主动告知申请人有关法定义务、责任、注意事项及相关政策法规。四是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法律依据及理由,并告知权利救济途径。(行政审批科负责)
(四)把普法工作融入到行政执法实践全过程
健全以案释法制度。一是通过监督检查、案件受理、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告知听证、处罚决定和处罚执行的执法活动过程向执法相对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把执法现场变成普法第一现场。要用通俗的语言向执法相对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触犯的法律和处罚的依据,依法从重或加重处罚的还应当充分说明理由,提高行政处罚的说服力和公信力,实现普法与执法的深度融合。二是进一步推广说理式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要逻辑严谨、释法充分、说理透彻、浅显易懂,并告知相对人权利救济途径。三是建立市级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库,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工作,通过案卷评查活动,每年评选并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其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法规科牵头,执法支队负责)
(五)把普法工作融入到化解涉农纠纷实践全过程
畅通投诉、信访、调解、仲裁和行政复议等化解涉农纠纷渠道,支持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将处理问题、化解纠纷与法治宣传教育有机结合。一是受理或不受理、答复相对人提出的信访请求、投诉意见,要充分阐明相关法律规定或政策依据。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要结合个案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二是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意见,必要时采取听证方式审理。三是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建立和落实行政应诉培训制度,通过开展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不断提高农委系统负责人、法制机构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四是规范答辩举证和出庭应诉工作。要及时答辩举证,积极出庭应诉,把理讲在法庭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行政诉讼案件,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要委托分管负责人或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只委托律师出庭应诉。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法规科、执法支队负责)
(六)把普法工作融入到公共服务实践全过程
在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测、农业资源养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农作物品种审定、植物品种权保护等公共服务过程中,向农业生产经营者宣传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其合法生产经营。强化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拖拉机驾驶人考试、执业兽医和官方兽医资格考试中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知识的考察。(法规科牵头,各单位负责)
(七)把普法工作融入到利用新媒体新媒介传播的全过程
构建以新媒体新媒介为主导,传统媒体为基础的农业法治宣传教育网络体系。一是加强农业农村部门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农业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普法平台建设,发挥新媒体在农业法治宣传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巩固农业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充分发挥农广校等在普法中的作用,建立普法宣传专栏,着力打造品牌农业法治宣传工程。三是培养熟悉农业农村业务的新媒体人才,以喜闻乐见、通俗易懂方式,通过不同媒介广泛宣传农业法律法规和业务工作。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法律颁布实施日以及与农委系统相关的国内、国际重大活动日等,组织开展集中普法活动,不断增强法治宣传实效。四是加强农业法治文化建设。通过示范创新、法治演讲、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多种方式,丰富农业法治文化,提升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五是针对农业管理、农业执法热点问题和突发事件,及时组织权威的法治解读,正确引导法治舆论。(办公室、法规科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以及推进农业法治建设,关键在领导。各县(市区)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农机局)、各行政科室、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普法责任制在推进农业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落实“一把手”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普法纳入本部门工作总体布局,做到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及时研究解决普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为普法工作创造条件。把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作为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干部职工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推动包括普法在内的法治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市农委建立“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分管领导主抓、法规科牵头组织、业务部门各司其职”的法治宣传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农机局)、各行政科室、各单位要依据责任清单(见附件1),每年根据工作特点、工作重点和依法行政任务,明确下年度应普及的法律法规和拟开展的普法活动,提出明确工作要求、可检验成果及完成时限,并将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送法规科。
各责任单位要明确专人落实工作责任,收集整理本部门普法及法治建设的各类资料,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并将相关敏感词和联系方法报送法规科备案,不断提高普法及法治建设工作水平。
(三)加强检查,落实奖惩。积极组织参加全省农委系统开展的“最美普法先锋”评选活动,积极培育和宣传普法先进典型,发挥以点带面作用。贯彻落实省委法制办印发的《全省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考评办法》要求,法规科每年年底前对各单位法治建设情况、主要责任人推进法治建设情况以及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及评估,并形成工作报告报送市农委法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领导小组审议结果进行通报与表彰。各行政科室、委直各单位要于2018年4月30日前将2018年的普法工作计划报法规科(电话07308687825,邮箱1061782030@qq.com)(见附件2)。
各县(市区)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农机局)要结合实际,参照本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普法责任制度,明确任务分工,加强督促检查,不断提高本部门、本系统法治建设工作水平。各县(市区)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农机局)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典型经验做法可随时上报法规科,以便上报省农委法规处,在全省农委系统交流推广并向省委法制办、农业农村部推介。
附件:1.岳阳市农委系统普法责任清单
2.2018年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工作计划
附件1
岳阳市农委系统普法责任清单
重点宣传的法律法规规章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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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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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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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委机关各科室 委直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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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农村经营管理科 农村经营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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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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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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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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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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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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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 |
||
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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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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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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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促进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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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
农机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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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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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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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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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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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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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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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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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
||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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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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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科技教育科 |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
||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
||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
||
植物检疫条例 |
植保植检土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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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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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
||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 |
||
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 |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
湖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 |
||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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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种子管理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
||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
||
蚕种管理办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畜牧管理科 |
|
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
||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
||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
||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
||
农药管理条例 |
兽医药政管理科 |
|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
||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
||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
兽药管理条例 |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 |
||
兽药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
兽药注册办法 |
||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
||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
||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
||
兽用生物制品研制管理办法 |
||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
||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
||
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 |
||
兽医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
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 |
||
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 |
||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
||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
||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 |
||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兽医药政管理科 |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渔业管理科 |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
||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办法 |
||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 |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
||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
||
湖南省渔业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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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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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渔船渔港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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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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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
||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可再生能源科 |
|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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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
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
经济作物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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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 |
农产品加工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
农业技术推广站 |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
||
党内法规 |
机关党委 |
附件2
2018年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工作计划
项目 |
具体名称 |
重点对象 |
主要普法工作和活动 |
完成时间 |
重点普及的 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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