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访局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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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sxfj/2019-1486564 发布机构 区信访局 文 号 国信办发〔2018〕14号
统一登记号 未知 信息状态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8-07-04 公开日期 2019-01-31 10:19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规范和加强国家信访局外聘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管理,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信访局法律顾问是指经过遴选,由国家信访局聘请担任法律顾问的法学专家或律师。

第三条 法律顾问承担以下职责:

(一)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论证;

(二)为重大项目招投标、重要合同起草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四)承办国家信访局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国家信访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业务管理,会同人事部门对法律顾问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

第五条 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了解信访工作;

(五)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法律、纪律或行政处分;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六条 法律顾问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人事部门,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

(一)邀请法学专家,或者通过政府采购程序择优选择一家律师事务所及该所推荐的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的候选人,报局长办公会批准。

(二)通过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公示候选人信息。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与法学专家签订《法律顾问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书,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并向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颁发聘书,通过门户网站正式公告法律顾问名单。

第七条 《法律顾问聘任合同》、《聘任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三年一签,服务期满重新启动遴选程序。

第八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聘任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不得违规记录、存储、复制、泄露国家信访局工作秘密以及未公开的内部工作文件、程序等信息,不得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解聘时接受脱密期管理;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国家信访局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国家信访局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法律事务;

(五)聘任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其他单位、个人以国家信访局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被告的委托事项,不得从事有损国家信访局形象和声誉的活动。

第十条 法律顾问对于不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一般咨询事务,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按照随时联络、随时答复的原则处理;对于复杂法律事务,原则上应在8小时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于特别复杂或者疑难的问题,应在国家信访局要求的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提供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安排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每月至少一个工作日,到国家信访局交流沟通情况。

法制工作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法律顾问会议,听取对国家信访局依法行政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存在以下情形的,暂停其法律顾问工作,经过调查处理,视情况恢复工作或者报请局长办公会批准后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指派,或者提供法律服务出现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出现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行业规范等行为的;

(三)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从事有损国家信访局形象活动的;

(五)违反聘任合同或协议,或者出现其他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情形的。

解聘情况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通报所在单位或者律师协会。

解聘后,剩余法律顾问费用不再发放。因重大过失或违规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法律顾问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信访局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等办公条件。

第十四条 国家信访局按规定支付法律顾问费用。

法学专家费用按照“一次一支付”的原则支付。咨询费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标准实时支付;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行政应诉等费用通过协商议定;因履行职责产生的差旅费由国家信访局负担。

律师事务所费用按照包干原则支付。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信访局

2018-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