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系统解决群众诉求途径宣传手册

来源: 转自湖南省信访局 浏览量:1次  字体:
索引号 jsxfj/2021-1898097 发布机构 区信访局 文 号
统一登记号 未知 信息状态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未知 公开日期 2021-12-28 03:37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人社系统解决群众诉求的途径主要有十项:

一、调解仲裁

适用范围:主要针对在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人事关系、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劳动报酬、辞职辞退、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问题。

优点:有利于维护劳动人事关系稳定。

方法:由当事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调解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提醒: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或本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劳动保障监察

适用范围:主要负责对用人单位在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以及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优点:劳动者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途径便捷、有效。

方法: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窗口、电话、信箱等多种渠道进行举报或投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

提醒:劳动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应当在用人单位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2 年内提出。

三、行政复议

适用范围: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方法:向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提醒:复议申请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社部门申请复议,也可向该人社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四、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复核

适用范围:不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

方法: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提醒:申请期限为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五、申诉

适用范围: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服人事处理决定等。

方法:公务员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内直接提出申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为30日。复核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计算;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收到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六、检举控告

适用范围: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方法:向所在地行政机关检举控告。违反党纪的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七、信息公开

适用范围: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方法: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部门申请获取可以公开的政策性文件等信息。

八、政策咨询

适用范围:了解人社领域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内容。

方法:拨打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

九、信访

适用范围:主要用于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涉法涉诉问题除外。

方法: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提出。

提醒: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十、诉讼

适用范围:不服仲裁裁决,或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

方法: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

(一)工伤问题

张某,20121月进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木工立模工作,公司为其办理并缴纳了工伤保险。20133月,张某在工作中被脚手架打伤并住院治疗。由于公司担心申报工伤会被安监部门处罚,未给张某申请工伤认定。出院后,公司提出与张某协商私了,因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张某到相关部门上访,要求公司承担相关赔偿。经了解,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告知张某,要求工伤赔偿必须先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并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才能领取相关待遇。张某于20136月申请工伤认定,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支付了张某申请工伤认定后的医疗费用等相关待遇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公司支付了工伤认定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等相关待遇。20141月,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张某不服,正式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人事仲裁申请。在仲裁员调解下,公司向张某支付了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配合张某在经办机构领取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办理了离职手续。

(二)克扣工资问题

刘某于2008813日到某科技公司应聘就职,当日签订用工协议,约定月工资3800元。15个工作日后,刘某被辞退。公司按22.5天的月薪天数计算出刘某工资为2533元,以刘某辱骂和欺骗公司领导等理由,扣发工资1000元,以误工半天为由扣157元,实际支付1376元。刘某不服,多次找公司领导未果,于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支付其克扣的工资。接到投诉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随即进行调查。经核实,刘某在该公司劳动15个工作日,月工资3800元,实际劳动报酬应按国家月计薪天数20.83天计算,应得2736.4元;该公司以辱骂和欺骗公司领导为由扣发刘某工资1000元没有法律依据;误工无考勤凭据,扣发工资157元无法律依据。因此,认定该公司克扣刘某工资1360.4元事实成立。200894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在改正期限内支付克扣刘某的工资,但在规定的时间内该公司拒绝改正。2008913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拒绝改正的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并责令支付克扣刘某的工资。该公司辩称扣发刘某工资是依据公司的行政管理制度,法律上应予支持,克扣工资事实不成立,并补报了公司行政管理制度。经再次核查,该公司制定的行政管理制度没有证据证实其为法定程序制定,也无证据证明其已告知刘某。因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该公司补报的行政管理制度及辩称不予采信,依法责成其支付刘某被克扣工资,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缴纳了罚款,并支付了刘某被克扣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