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来源: 岳阳市工商局 浏览量:1次  字体:
索引号 43060018112/2019-1549864 发布机构 君山区 文 号 岳商改〔2019〕1号
统一登记号 未知 信息状态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19-01-19 03:19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2019年1月6日


岳阳市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2019年1月2日常务会议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37号)要求,自2019年1月2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兼顾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约的要求,创新登记方式,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二)公开透明。公开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的申请条件、登记程序、审查要求和审查期限,规范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和登记材料,增强企业可预期性,建立公平透明的市场规则。

(三)控制风险。坚持诚信推定、失信严惩,强化企业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防范企业恶意利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改革内容

(一)拓展适用范围。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确定的企业简易注销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对本市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且无债权债务、或已开业但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参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只需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董事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只需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企业盖章的《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压缩公告时间。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压缩为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上向社会公示20天(自然日),公告期届满后30天(自然日)内,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三)建立容错机制。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登记机关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应当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四)提高登记效率。登记机关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可实行“审核合一”核准制,自收到企业的注销申请后,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人员即时核准。

(五)构建服务平台。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在湖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业务系统构建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通过推进部门间业务协同,实行各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企业能够“一网”获知各环节流程、进度和结果,切实提升企业办事体验,提高企业注销登记效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要强化大局意识,各司其职,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主动协调解决试点改革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实施保障。积极争取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对我市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的支持,及时修改完善现行企业登记业务系统,完善登记系统相关模块的改造,同时开发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服务平台,加强简易注销登记网络保障,为改革提供所需的设备、经费。

(三)加强工作衔接。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各项改革举措的有序开展。对于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可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对于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简易注销登记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注重宣传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和登记窗口、政府网站、企业信息公示平台等途径,做好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政策的宣传,提高开展简易注销工作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引导强化企业对注销前纳税和债务等责任的承担意识,及时解答和回应各方面的关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五)及时总结经验。在推进企业简易注销试点过程中,及时了解一线登记情况,注意收集汇总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为加快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