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岳阳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岳政办发〔2020〕3号)
YYCR-2020-01002
《岳阳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岳阳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7日
岳阳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运行、服务和监管,加快形成全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9〕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是指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建设,为项目业主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中介服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等提供服务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和信用管理平台。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全市辖区内购买有关中介服务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行政管理工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行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
第三条 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向中介服务机构购买作为行政管理必要条件的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适用本办法。
因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中介服务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介服务项目包括财政性资金项目和社会性资金项目。
财政性资金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项目。财政性资金项目业主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凭中介超市出具的中选通知书办理财政结算支付,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性资金项目是指使用社会性资金购买的中介服务项目,鼓励社会性资金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自主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 中介超市按照“一个平台、全市共用,一地入驻、全市通行,一处失信、全市受限,一体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运营、服务和监管,并有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常态开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差别对待和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阻挠和限制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交易活动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发改委为市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组织拟定全市中介超市管理及配套制度,制定中介超市业务流程;负责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中介服务信用综合管理;监督管理全市中介超市及其运营机构和有关当事人行为;按职责分工受理和处理有关投诉,并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投诉;指导和检查各县市区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业务工作。
市政务服务中心为市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具体承担市本级中介超市日常运营及服务工作;统筹建设网上中介超市系统,建设和维护全市中介超市统一中介服务事项库、统一项目业主库、统一中介服务机构库等数据库;制定全市中介超市有关运营配套制度,指导全市各县市区中介超市运营机构业务操作和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优化业务流程;组织实施市本级中介超市有关服务评价工作,按职责分工受理和处理有关投诉;组织各县市区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各县市区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依法确定。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梳理、编制、公布和不断完善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设立依据及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要求等要素,对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对申请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资质(资格)核验;对已入驻但因相关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入驻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及时通知中介超市运营机构按规定将其从中介超市予以清退;对取消资质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行业信用管理;
(四)依法依规处理有关中介服务投诉,查处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有关处理结果反馈至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
第八条 综合信用管理部门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共享中介服务机构等的信用信息及信用奖惩信息,为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咨询服务。
价格主管部门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依法依规确定收费标准。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中介服务收费等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中介服务收费秩序。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中介服务超市管理、运营和财政性资金项目的经费预算,提供经费保障,加强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在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执行情况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涉及中介超市和中介服务的相关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第九条 中介服务领域的行业协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会员单位的自律和诚信管理,规范管理会员单位参与中介服务活动的行为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第三章 入驻流程
第十条 凡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具备法律法规规定资质(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可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入驻中介超市,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有关材料、签订承诺书,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作出守信承诺,同意遵守中介超市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提交入驻申请后,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资质(资格)核验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对有关内容和材料的一致性进行核查,并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等系统对接,获取有关信用信息;如需补正材料的,核查时间自材料补正后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申请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信息经核查后,应在中介超市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中介服务机构自动入驻中介超市;公示有异议的,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及时开展复核。
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和执业(职业)人员注册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申请变更中介超市系统有关信息。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变更。
第四章 选取流程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取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因行政管理工作需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的,应当在网上中介超市系统提出申请,并填报和提交服务内容、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要求等采购信息。
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与项目业主确认采购服务内容、资质(资格)要求等相关内容。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与项目业主确认选取时间并在网上中介超市系统发布采购公告。
中介服务机构有参加意向,满足报名条件,且无下列应当回避情形的,可在报名截止到日前通过网上中介超市系统提交报名申请:
(一)参与同一项目采购的不同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和项目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有配偶、直系血亲(含拟制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在已报名且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采用竞价选取、择优选取、随机选取、直接选取等方式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财政性资金项目采用直接选取方式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业主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各选取方式的适用条件、具体操作程序等,由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予以明确和细化。
第十七条 公开选取结果产生后,项目业主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中介超市运营机构根据确认结果发布中选公告并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向项目业主和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加盖电子印章的中选通知书。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和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应在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中介服务合同。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中介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中介服务合同在中介超市备案并公示,依法应当保密及社会性资金项目业主要求不予备案和公示的除外。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十九条 市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全市统一的中介超市信用信息库,并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等系统对接共享,建立信用奖惩机制,逐步实现全市中介服务信用联评、信息联享、守信联奖、失信联惩。
第二十条 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应当建立中介服务满意度评价机制,组织项目业主按照客观公平、“一事一评”的原则对中介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开展满意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管理范畴。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中介超市运行、服务和监管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第二十二条 投诉受理机关对投诉事项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投诉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有关投诉处理的决定,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公布。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行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无故放弃中选结果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与项目业主签订中介服务合同的;
(二)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或变相要求项目业主增加服务费用的;
(三)存在应当回避情形却未回避的;
(四)经查实未履行有关守信承诺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证照(伪造、篡改、转借、借用、挂靠)等入驻中介超市的;
(六)与项目业主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而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
(七)贿赂项目业主、交易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
(八)未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或出具虚假服务成果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财政性资金项目业主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交易活动,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差别对待或歧视待遇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自行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
(三)与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而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
(四)无正当理由对公开选取结果不予确认,或未按时确认公开选取结果的;
(五)恶意刁难中选中介服务机构,不配合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工作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服务合同的;
(七)采取欺诈、胁迫、索贿等非法手段,损害中介服务机构利益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的;
(二)刻意刁难有关中介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否定中介服务机构所提交服务成果的;
(三)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向项目业主或中介服务机构索、拿、卡、要,或与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和限制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的;
(二)公开选取前擅自泄漏报名中介服务机构名单的;
(三)擅自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干预中介超市中选结果的;
(四)未核实情况导致中介服务机构被错误信用处罚的;
(五)恶意引导中选服务机构主动放弃中选项目的;
(六)擅自干预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按照从业规范独立开展服务,影响中介服务结果的;
(七)擅自将中介超市委托给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运营,或由第三方支付费用聘请运营人员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期限要求等规定,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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