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岳君府复驳字〔2021〕1号)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岳君府复驳字〔2021〕1号
申请人:xxx 性别:男 出生年月:xxxx年x月xx日
住址:岳阳市君山区西城办事处松湖居委会松湖组
被申请人:岳阳市君山区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华定兴 职务:局长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 负责人:李隆文 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朝晖,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国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员工。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岳君土国用(2002)字第11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不服,于2021年8月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
依法注销岳君土国用(2002)字第11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归申请人所有。
申请人称:
2001年3月12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原岳阳市移动通信分公司,以下简称岳阳移动公司)与申请人达成协议,岳阳移动公司代表朱汉文将“转让”改为“租用”,将转让的内容全部删除,改为租用等内容,将租用时间明确为20年,租赁费用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壹万捌仟元,岳阳移动公司与君山区西城办事处松湖居委会(以下简称松湖居委会)盖章确认。
2010年12月31日,申请人与岳阳移动公司签订了《芦西湾基站看护协议》,约定期限为5年,每年支付4000元。
2015年8月25日,看护合同到期后,申请人因租金问题与岳阳移动公司签订了《芦西湾征地补充协议》。
2021年3月11日,双方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到期,申请人找到岳阳移动公司要求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岳阳移动公司一直推诿,2021年6月21日,岳阳移动公司在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林角佬派出所出具争议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表示该土地于2002年已办理过户手续,该争议土地系岳阳移动公司名下土地,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2021年8月6日,申请人向本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依法注销岳君土国用(2002)字第11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确认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归申请人所有。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具备办理土地登记相关的职权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原岳阳市国土局君山分局经历次机构改革后,衍变为被申请人现单位。本案所涉土地登记发生于2001-2002年,适用该条例规定,原岳阳市国土局君山分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备受理土地登记、办理土地登记相关业务的职权。
(二)本案所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合法有效
该宗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已依法办理规划、用地许可,依程序提交了登记申请和合法的权属来源资料,依规办理土地登记审批,多年来未收到登记异议申请,登记行为合法有效。2001年7月2日,原君山区规划分局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00209;2001年8月8日,原岳阳市国土局君山分局出具建设用地通知书(岳君土建(2001)字第3号),批准岳阳移动公司在松湖居委会区域占用225平方米土地建设基站。岳阳移动公司还在登记申请时提供了与松湖居委会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以证明土地权属来源清晰 。
2001年8月10日,被申请人依据前述资料审批后,颁发了君山国用(2001)字第015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2年12月18日,岳阳移动公司因公司名称变更,向被申请人处申请换证,更换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岳君土国用(2002)字第1104号。
(三)征地补偿协议无充足证据证明系伪造
申请人提供的松湖居委会及松湖居委会时任干部的相关材料以证明岳阳移动公司与松湖居委会未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但鉴于松湖居委会是协议一方的原因,仅能作为单方陈述,申请人无法依据协议单方的陈述做出伪造认定。
第三人称:
(一)岳君土国用(2002)字第11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有效,不应该注销。
因君山区河西大桥收费站一带移动手机信号微弱,部分地方出现盲区,手机无法正常使用,2001年2月部分市人大代表将此问题作为正式提案提交市政府,市政府批转给第三人,要求尽快解决。为了解决市民手机无法正常使用的问题,2001年6月18日,第三人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征(拨)土地新建基站的申请,用地规划长宽均为15米。2001年7月,第三人与土地所有人松湖居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同年8月10日,取得君山国用(2001)字第015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2年12月19日,因第三人名称变更,原岳阳市国土局君山分局办理并下发了岳君土国用(2002)字第11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的颁发,完全合法有效。
(二)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期限。
由于芦溪湾基站处于申请人家附近,其一直要求看管费,第三人也一直说明该地已办理权证,2021年3月份,第三人专门到被申请人处查询了该基站权属情况,并将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早已知道第三人办理了岳君土国用(2002)字第1104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此外被申请人办理并下发的岳君土国用(2002)字第11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仅仅是变更了土地使用人的名称,完全合法有效。君山国用(2001)字第015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是2001年8月颁发的,至今已经20年,在此期间,该土地一直由第三人使用和管理,申请人从未提出过异议。现提出异议,其实质是双方因基站看管费没有达成一致而引起的,其提出行政复议的期限,已超过了法定的期限。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xxx因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市君山区自然资源局对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颁发岳君土国用(2002)字第11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于2021年8月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受理后查实,2021年3月24日,第三人通过微信告知申请人之子周秋其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岳君土国用(2002)字第1104号。2021年3月26日,申请人与周秋一同前往岳阳市君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证实第三人确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本府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xxx在2021年3月26日就已知晓被申请人岳阳市君山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岳君土国用(2002)字第11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于2021年8月6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了申请复议法定期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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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