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山区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统计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我局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区统计局网站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区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区统计局在行政股罚和行政检查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五条依据区统计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在区统计局网站上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市域。
第七条在区统计局网站上公开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依据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九条区统计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公示行政股罚、行政检查等事项。
第十条区统计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区统计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区统计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区统计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区统计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公示办理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办理流程、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区统计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责作出的行政股罚决定(结果)和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区统计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1涉及国家秘密;(2)涉及商业机密;(3)涉及个人信息;(4)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5)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6)上级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区统计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区统计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办理流程、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条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区统计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第二十一条区统计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二条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区统计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按照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单位,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单位,在股理完毕后向社会公示。
同一批“双随机”抽取的单位,有单位还没股理完毕的,其他单位可以暂缓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股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股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区统计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五条区统计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全面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六条区统计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股理。
第二十七条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