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山区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审核范围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明确实施行政股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函》,应组织听证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四)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局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我局在自身职权范围内进行法制审核。
二、审核内容
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中,法规股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一)是否属于我局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符合我局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六)内容是否适当。
三、审核流程
案件调查完毕后,统计执法机构认为该案件符合重大行政决定审核范围的,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在7日内送交局法规股审核。
法规股应对审核材料严格认真把关,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在发出行政股罚事先告知书前制作《案件股理意见审批表》,在发出行政股罚决定书之前制作《案件决定意见审批表》。一般应在7日内完成审核。审核中发现问题需要核实的,由统计执法机构补充调查。调查完毕后应再次提交审核。
各类书面审核意见和案件讨论笔录等相关记录,应作为材料归入行政执法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