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执法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将行政执法有关信息,主动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活动。
依申请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依法、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将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作为本级政府、本部门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进行组织协调、统筹推进,并做好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明确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和管理等职责。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有关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网上查询、执法信息统一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和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有关部门已经建成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应当与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
除按有关规定仅向行政相对人出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外,其他应向社会公开的所有行政执法信息,均应在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进行公布。
第二章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以及反映本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下列行政执法信息,要在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主动进行事前公开: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职能、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执法领域、执法证件编号等;
(二)行政执法事项和依据(即权力清单)信息,包括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承担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执法事项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三)行政执法程序信息,包括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方法、时限及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等;
(四)权利救济和监督方式信息,包括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以及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等;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在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前款第(二)项清单信息,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予以公开;具备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并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办事大厅、政务中心等办公场所提供办事服务的,应当按要求规范设置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事项编制服务指南,通过办事大厅公示牌、服务窗口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公开全省行政执法人员有关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和机构职能变化等情况,及时动态调整行政执法事前公开的范围。
第三章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亮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依法主动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法定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口头等其他方式,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除外。
第四章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是指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相关信息。
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信息应当采取全文公开的方式。
第十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书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前款规定的期限的计算,从行政执法决定书载明的日期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书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依法确需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对行政执法决定书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时,应当明确公示期限。其中,行政许可决定书在有效期内一般应长期保留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检查结果等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保留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书。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在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及有关数据,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领导,将其实施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行政执法机关未按照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其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的,可以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并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其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由具体承办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公示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