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岳阳市君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承办机构 |
开具单位 |
实施方式 |
核查方式 |
备注 |
1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
岳阳市君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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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承诺方式及提供相关证明 |
协同配合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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