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山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规定,结合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合法、适当。
第五条 责令停止生产(营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应当根据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单处或者并处。
第六条 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由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实施的不同法律、法规、规章,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根据违法行为主要侵犯的法律关系,选择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不得合并处罚。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在其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的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改正期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确需延长的, 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确定合理的具体期限。
第八条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仅以行为定性不以违法标的金额多少处罚的事项,在适用具体条款裁量基准时,还应考虑其违法标的金额大小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综合考虑具体的裁量罚款幅度。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当事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程度;
(二)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大小;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
(四)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
(五)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
(六)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
(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
(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十一条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 30%部分。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 30%部分。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
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三)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
(二)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三)故意毁灭、转移或者藏匿证据,无理拒绝、拖延配合执法人员检查(调查)、提供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逃避处罚的;
(四)对投诉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罚的除外;
(六)在调查中通过转移财产、停业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
(七)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以及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其他主要作用的;
(八)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或者同一当事人被处罚两次以上又从事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十六条 当事人既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量平衡后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严格遵循上述规定,确需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君山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行使。《裁量权基准》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参照本办法行使。
第十八条 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建议、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其他涉及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中应当将自由裁量的情况进行表述。
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在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高限幅度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除说明自由裁量理由外,还应当说明证据采信理由、处罚依据、选择理由。
第十九条 发现违反本办法,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当责令纠正。
第二十条 对于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不按程序等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按照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对于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内”均包含本数。《裁量权基准》另有适用说明的,从其说明。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