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山区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一)
事 项 |
内 容 |
抽查项目 |
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
抽查内容 |
1. 抽查律师事务所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合伙人会议有无如期召开;律所收费、开票流程是否符合相关财务规范,收费有无统一入账;是否建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等基金;是否与聘用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2. 抽查律师事务所收结案登记本,有无相关案件的收结案记录、收费记录,是否存在私自收案收费情况; 3. 办结的案件有无及时立卷归档,案卷材料是否齐全,法律服务合同各项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风险告知等内容是否清晰明确,是否由律所统一保管; 4. 律所日常管理、运行情况,有无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 |
抽查依据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33 号,2016年11月1日实施) 第六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与律师管理科 |
抽查比例 |
君山区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比例25% |
抽查频次 |
每年1次 |
抽查方式 |
实地检查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二)
事 项 |
内 容 |
抽查项目 |
对律师的监督检查 |
抽查内容 |
1.抽查律师已办结案件案卷,检查经办案件是否都在律所统一收案收费,有无收取法律服务费以外的情形和收取差旅费后不与当事人结算的情形;与当事人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书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签订空白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的情形;案件办结后,是否及时进行结案小结,否及时立卷归档,案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由律所统一保管; 2.了解该律师日常执业中的总体概况,有无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 |
抽查依据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11月1日实施) 第四十六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妥善保管与承办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业务文件和工作记录。在法律事务办结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建档,上交律师事务所保管。 第五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与律师管理科 |
抽查比例 |
君山区范围内的律师,比例25% |
抽查频次 |
每年1次 |
抽查方式 |
实地检查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三)
事 项 |
内 容 |
抽查项目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
抽查内容 |
1.抽查基层法律服务所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合伙人会议有无如期召开;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开票流程是否符合相关财务规范,收费有无统一入账;是否建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等基金;是否与聘用基层法律工作者、行政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5. 抽查基层法律服务所收结案登记本,有无相关案件的收结案记录、收费记录,是否存在私自收案收费情况; 6. 办结的案件有无及时立卷归档,案卷材料是否齐全,法律服务合同各项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风险告知等内容是否清晰明确,是否由律所统一保管; 7. 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管理、运行情况,有无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 |
抽查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2018年2月1日实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与律师管理科 |
抽查比例 |
君山区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比例25% |
抽查频次 |
每年1次 |
抽查方式 |
实地检查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四)
事 项 |
内 容 |
抽查项目 |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
抽查内容 |
1.抽查基层法律工作者已办结案件案卷,检查经办案件是否都在律所统一收案收费,有无收取法律服务费以外的情形和收取差旅费后不与当事人结算的情形;与当事人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书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签订空白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的情形;案件办结后,是否及时进行结案小结,否及时立卷归档,案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由律所统一保管; 2.了解该基层法律工作者日常执业中的总体概况,有无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 |
抽查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2018年2月1日实施) 第四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与律师管理科 |
抽查比例 |
君山区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比例25% |
抽查频次 |
每年1次 |
抽查方式 |
实地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