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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教育体育局中小学校(幼儿园)章程核准书第4号
来源:市教育局   2016-12-28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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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第十中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湖南省中小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校务委员会审定并报我局核准的《岳阳市第十中学章程》,经岳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市教育体育局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学校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附: 岳阳市第十中学章程                        

岳阳市教育体育局 

2016年12月26日

岳阳市第十中学章程

序  言

岳阳市第十中学创建于1985年,其前身为岳阳市郊区一中,1996年岳阳市南区与郊区合并,改称岳阳楼区,学校即更名为岳阳楼区一中。2003年上收市教育局管理,始更名为岳阳市第十中学。2008年岳阳市城区中学布局调整,学校高中剥离,成为纯义务制初级中学。

学校以“育地球村公民,求真善美人生”为校训;以“视通万里,胸怀世界”为校风;以“兼收并蓄,面向全体”为教风;以“勤奋求新,彰显个性”为学风。30多年来,为各行各业培养了大量的建设人才。学校是“全国首批数字校园示范校建设项目学校”、“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全国五四红旗标兵单位”、“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湖南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湖南省绿色学校”、“湖南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湖南省优秀教职工之家”、“岳阳市推进课堂教学改革试点单位”、“岳阳市中学物理教师培训基地”、“岳阳市第一中学优质生源基地”。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本,以德育为核心,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践行“公平教育,优质教育”的教育思想,彰显“信息化教学”的办学特色,培养“做人诚实、学业扎实、作风踏实、生活朴实、身体结实”的学生。充分利用学校的教育资源,积极推进现代信息技术教育,不断提高教育科研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着力打造“规范、特色、求真、创新”的一流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管理,促进学校内涵发展,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岳阳市第十中学,英文表述为No.10 Middle School of Yueyang City。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湖南省岳阳市五里牌白杨坡路147号。

第四条 学校由岳阳市人民政府举办,岳阳市教育体育局主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实施三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按照岳阳市教育体育局就近划片免试入学原则,在规定的招生范围内招生,招生对象为应届小学毕业生,招生规模以岳阳市教育体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度,党委保证监督,教职工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校务公开、党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受校长委托分管学校某方面工作,对校长负责。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政府制定的法令、法规和有关政策,按教育规律办学;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的规模、编制标准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建立精干的管理机构,提出副校长人选,经学校党组织审核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根据学校的需要,在征得学校党组织同意后任命中层干部;

(四)负责学校教职工的聘任、调配、考核、奖惩和其它管理工作,提高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发挥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坚持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把德育放在第一位,在教职工中建立一支以班主任为骨干的德育工作队伍,制定德育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

(六)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有权选用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教材;管好、用好学校经费、审批学校的财务开支,管好、用好校舍、设备;关心群众生活,搞好师生集体福利;

(七)建立、建全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八)召开行政领导会议,校务会议和教职工大会,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研究和讨论学校工作,签署学校的命令和重要决定;

(九)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议事决策机构。校务委员会成员由校长、总支书记、副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校长助理、总支委员组成,也可视需要增补有关人员参加,由校长主持。根据管理权限,校务委员会讨论决策的有些重大问题,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党总支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学校党总支接受上级党委领导,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依法开展活动。

学校党总支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行使党章党规及上级党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在师德师风建设、党员及干部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负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加强对学校的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属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必须进行表决,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 2/3 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大会,经应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表决方可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六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党总支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与学校行政紧密合作,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委员会委员根据民主原则,由工会成员选举产生。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代行其职责。

学校工会有以下职权:

(一)负责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工作,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承担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作机构的有关工作;

(二)关心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学校党政领导反映教职工的诉求和意见;

(三)关心教职工业余精神生活,积极开展有益于身体健康的文体活动;

(四)履行监督职能,推进学校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五)开展女教职工工作,提高广大女教职工的整体素质,依法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六)加强工会自身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健全工会各级机构,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充分发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作用;   

(七)完成党组织和上级工会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的中学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学风端正、公正履职的人员组成。成员通过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人数为单数,一般13名左右。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学校分管教学和人事工作的校级领导为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职称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编制部门要求设立常设内设机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设立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学校管理职能,实行分级管理。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职能部门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根据需要也可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机制选拔任用。

第三章  教育教学科研

第二十条 学校的中心工作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要服务于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德树人,注重学生核心素养培养,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年级组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教研组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备课组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编制符合自己学校特点的课程方案,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班级授课制。班级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每班设置班主任,协调各科任老师,联系家长,落实各项教育计划。加强班级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作用,每月按班级目标管理办法评选文明班级,每学期末总评。建立科学的德育评价考核制度。学生在校德育考核每期一次。每学期末班主任要认真写好学生评语,按时发放学生成长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班委会、团支部等学生自我管理网络。加强艺术教育,充分发挥音乐课、美术课的美育教育的作用,其他各学科也要发挥美育功能,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二十五条 学校注重校园文化建设,创建校刊、校报、校园广播站等,并定期出版或播出。并建立各类学生社团活动,学校在经费、人力上给予支持,培养学生的自主能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六条 学校加强质量监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期中期末考试由学校组织试题。监考要规范尽职、阅卷要客观公正,质量分析要认真精细,改进措施要及时到位。 

第二十七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增强教科研意识,构建学校、学科教研组、年级备课组、教师四级教研网络。各教研组均应确定各自的研究课题,全体教师要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勤于总结。学校积极承办或举行重要的公开教学研究活动,为教师提供展示和交流的舞台。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重视培优辅潜工作。关注学有余力的优秀生的培养,通过课程、兴趣小组等使其更高、更快地全面发展;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做好抓差补缺。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艺术、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艺术素质与基本的运动技能。贯彻体育艺术“2+1”工程,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举办艺术节、合唱比赛、毕业典礼等艺术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一条 学生是指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取得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学籍管理办法,建立学生档案。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选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先进和进步快学生等,予以全校表彰。学校根据需要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特别的表彰和奖励。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遵循“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必要时予以处分。处分等级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建议转换环境等。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六条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建立校内申诉制度,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工作职责公平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条件和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依法享受薪酬、保险及休假等福利待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发表意见、进行评议,参与民主管理;

(六)就职责权利、聘用、晋升、福利待遇、奖惩等事项处理不当进行投诉、申诉;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关爱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二)践行校训校风,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履行岗位职责,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五)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提高教学业务水平;

(六)指导、评价学生的学业,引导学生成长发展;

(七)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一条 教师要进一步确立“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的教育观念,深入学习教学考标,钻研教材,加强教学策略的研究,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第四十二条 教师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精选作业,控制总量,严禁罚抄,反对“题海战术”,作业要求做到“独立、按时、整洁、规范”,养成良好的作业习惯;教师要认真及时批改作业。课余和节假日不得进行全班性集体补课或收费补课,反对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学校奖励师德高尚、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成绩突出的教职工,对有重大贡献者报请上级有关部门表彰、奖励。调整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职工的工作岗位,辞退不合格教职工,优化教职工队伍。教职工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依法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五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第六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分管副校长具体指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二条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学校实行学校、社区、家庭相结合的立体的德育管理。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校旗为红底黄字旗帜,中间印有“岳阳市第十中学”宋体字。旗帜尺寸为240cm*160cm,长宽比例为3:2;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校歌为《岳阳市十中之歌》;

第五十八条  校徽主体是一个变形的数字“10”,绿色的“1”仿如小树苗,象征青春、蓬勃;红色的“0”如初升的红日,象征活力、热情;一条蓝色的丝带贯穿数字,犹如涓涓流水,滋润着十中。整个标志如一株含苞欲放的花蕊,寓意十中莘莘学子如花一般的年华,在十中这片沃土上健康成长,积极向上,努力成为祖国的明日之材。校徽图案为:

第五十九条  学校纪念日:每年12月26日为学校成立纪念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经学校教代会讨论、党总支审议、校务委员会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岳阳市教育体育局核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二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经校务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可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制度体系。学校的任何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岳阳市教育体育局核准后生效,自学校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