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市卫发〔2014〕153号
岳阳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人事相关管理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促进人事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我局制定了相关制度。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党组会议议事规则》、《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机关借用人员管理办法》、《机关工作人员请假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岳阳市卫生局
2014年9月1日
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为切实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确保市委、市政府和省卫生计生委党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统一意志,团结干事,政令畅通,步调一致地完成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必要时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
第二条 党组会议的议事范围
1、本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和省卫计委党组的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
2、研究决定事关我市卫生全局的重大工作部署、长远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和管理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卫计委党组的重要请示或报告;以市局党组名义下发的重要文件或工作部署。
3、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机构设置;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重要事项。
4、干部的选拔、配备、调整、任免、奖惩、表彰;后备干部的培养计划;重大人事管理问题。
5、本局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大额度资金调度等重大财务事项;
6、我市卫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查处;重大典型案件的内部通报或公开曝光。
7、其它应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党组会议原则上每二个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党组会议议题确定后,对列入会议的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必要的准备,提供可靠的资料和情况。召开党组会议,一般应提前两天向党组成员预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
第四条 党组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加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第五条 党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形成的决定、决议须经与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讨论决定有关人事任免事项,须经应到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必要时,可进行票决。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征求其对决定事项的意见。建立党组会议通报制度,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相关同志负责通报情况。
第六条 党组成员在会议期间,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所议事项。党组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七条 党组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党组成员应按照分工,及时传达、布置到有关科室(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组书记应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协调。
第八条 党组会议内容,除决定可在党内或党外传达或公布外,党组成员及其它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个人发言、表决,特别是不同意见,不得向外泄漏、扩散。会议记录、文件及有关材料要严格保管,坚决杜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涉及干部任免,除指定找有关人员谈话者外,其他同志不得提前与有关人员通气。
第九条 必要时,有关科室和单位负责人可列席党组会。列席人员对党组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条 会议议题凡涉及到本人或亲属,需要回避的,应当自觉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负责党组会议会务工作、负责对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督办落实。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卫生系统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科级干部任用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湖南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岳阳市加强对市直单位科级干部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等文件政策,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选拔任用局机关内设科室及二级机构的科级干部。
第三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局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管理科级干部职责,局人事科负责办理有关具体工作。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提拔担任科级干部的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提拔担任科级干部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任副科级领导职务两年以上;提任主任科员的,应当任科级副职领导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三)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提任副主任科员的,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四)在近三年年度考核中评定为称职以上。
(五)提任科级职务的,应当经过认可的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两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职务,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七条 科级干部应当逐级提拔。因工作特殊需要或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参照《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事业单位干部调入行政单位任职,按《湖南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 任命干部职务,应当在市编委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条 确定拟任职位。局人事科根据干部职位空缺情况,提出调整充实建议。局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听取汇报后,在征求党组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调整意向,党组确定拟任职位。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按照拟任职位组织实施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会议投票推荐由本单位中层及以上骨干参加。
个别谈话推荐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骨干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确定考察对象。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拟定差额考察比例和人选,由局党组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一)得票数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
(二)得票数最少者一般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三)得票数相近者需参考平常掌握的其他情况及领导班子的结构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研究确定,不能简单地以得推荐票多少决定取舍。
第十三条 考察。由局人事科组成2人以上的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严格考察。要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时应坚持群众路线,广泛了解情况。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骨干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察后,考察组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第十四条 酝酿。拟任人选在进行考察前、讨论决定前以及决定呈报前,党组主要负责人应与党组成员进行充分酝酿。
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拟任人选在上局党组会讨论决定前,局人事科应书面征求纪检监察意见,局纪检监察室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书面回复。
第十六条 讨论决定。科级干部任免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集体研究决定。到会成员在听取考察组的考察意见和任免推荐建议等情况后,党组成员应该发表明确意见,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局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经局党组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公示。选拔任用的科级干部按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属于科级非领导职务的任职须经市人社局审批,市编办备案;属于科级领导职务任职的须经市编办审批职数,由市人社局审批。
第十八条 组织谈话。对决定任用的科级干部,由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十九条 公布任职。任职文件由局党组指定专人在任职单位宣布,任职时间自组织批复之日起计算。
对科级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能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安排工作。
第四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二十条 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因职务发生变动,需要免去现职的;
(二)达到退休年龄的;
(三)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经局党组认定为不称职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因辞职、降职原因,需要免去现职的;
(六)因受法纪处分或其他原因,需要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一条 科级干部由于个人或者其他原因不愿担任现职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递交局人事科提请党组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二十三条 科级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二十四条 科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被组织认定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按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二十五条 科级领导干部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使用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相应领导职务。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的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擅自设立科级领导职位或超职数配备科级领导干部;
(二)不准以办公会议、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用;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用;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用,或改变局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
(五)不准在选拔任用过程中随意更改选拔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
(六)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七)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夸大、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八)不准泄露干部考察和党组讨论干部任免等情况;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小团体,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二十八条 局纪检组按有关规定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监督。对违反规定的科级干部任免事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各单位、各部门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上级机关及组织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为加强市直卫生系统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湖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卫生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因私出国(境)审批规定
(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类管理。处级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的,报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审批。科级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的,报市卫生局纪检和人事科审批。其他工作人员由各单位纪检和人事部门负责审批。
(二)工作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三)出国(境)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公款支付因私事出国(境)的任何费用;不得接受国(境)内外各类机构(企业)的资助。
(四)对因私出国(境)人员必须进行严格审查,特别是对领导干部和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以及其它重要岗位的党员干部,要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对法律规定不能出境和纪检监察部门正在立案查处的或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正在调查的党员干部不得呈报。
(五)凡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工作人员,须提前报批《因私出国(境)审批、备案登记表》。报送的材料必须内容详实、格式规范、字迹清晰,要注明出国(境)具体时间、境外停留时间、所赴国家(地区)、目的等。
(六)因私出国(境)人员经初审,由人事和纪检部门报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七)待确定具体出国(境)时间后,各单位要对出国(境)人员进行必要的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防止各类问题的发生。因私出国(境)党员干部,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如遇重要情况及时向所在单位和单位党组织报告。
(八)办理因私赴港澳台地区的审批手续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规定
实行因私事出国(境)证照登记制度和因私事出国(境)证照统一保管制度。市管干部申领因私出国(境)证照后,由市卫生局人事科登记后,交市委组织部统一保管。科级干部申领因私出国(境)证照后,由市卫生局人事科统一保管。普通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科统一保管。
备案的工作人员在因私出国(境)返回后,须在10天内将因私出入境证件交保管部门。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审批部门批准后三个月内,及时上交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各单位要切实做好本单位因私出入境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加强登记备案管理,确保因私出国(境)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纪律要求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规定,因公出国(境)人员不得持因私护照执行公务。一经发现,将取消该单位全年所有的因公出国(境)计划,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因私出国(境)人员要做到服务、监管到位,并按文件规定及时上报,确保因私出国(境)人员始终处于组织的管理范围之内,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各单位要设立专门的护照档案管理资料库,确定专人保管。对证件管理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要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各单位人事部门要与当地公安机关在因私出国(境)管理上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加强合作,互通信息,严格监管。
机关借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借用人员管理, 理顺借用人 员管理程序,维护机关工作秩序,提高工作质量和人力资源利用 效率,增强机关整体工作效能,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列“借用人员”,系指从各下属单位借用到机关各科室协助工作的非机关在编人员。
第二章 借用人员的条件
第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因工作需要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借用人员帮助工作,并根据工作性质、工作量来确定临时借用人员的范围、数量及借用时间。
(一)在已核定的机构编制内工作人员空缺的;
(二)在编工作人员挂职锻炼、基层锻炼或借调到上级机关工作的;
(三)在编工作人员派往驻外单位工作的;
(四)在编工作人员参加三个月以上学习、培训的;
(五)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或重要专项工作,科室现有人员难 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需要专业人员支持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条 借用部门可以从下属单位借用人员,借用前应征得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和拟借用人员本人同意。不得从市直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单位借用人员。
第五条 借用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二)具备相关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
(三)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年龄条件和身体条件;
(四)借用行政机关工作的应具有公务员(参公)条件。
第三章 借用人员的程序
第六条 借用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 由需要临时借用人员的科室向人事科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借用工作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表),说明需要借用人员的原因、借用的时间、借用的人数以及被借用单位的意见和借用人员的有关具体情况;
(二)人事科审查后,由借用和被借用单位主管人事的领导审批,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市编委和市委组织部或人社局审批。
第七条 机关从下属单位临时借用人员,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借用时间的,须在一年期满后重新办理借用手续,连续借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年。借用期满后,借用对象应回原单位工作。
第四章 借用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 借用人员应当遵守局机关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机 关廉政制度、保密制度、考勤制度等工作纪律。
第九条 借用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列席科室和单位有关会议, 可以参与起草有关文件,但不得单独作为拟稿人。
第十条 借用人员不得单独出差执行公务。借用人员出差 期间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十一条 各科室对本科室借用人员负有管理责任,对借用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凡借用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由局机关负责对其进行考核,及时掌握其思想、工作表现。借用期间借用人员一律不转人事关系,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按在岗人员发放。组织关系按党内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借用工作结束后,借用人员应及时返回原单位, 借用部门应向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反馈借用人员工作表现评价意 见。
第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借用人员,或对借用人员疏于管 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有关科室的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局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机关工作人员请假规定
为了加强机关管理,保障职工休假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和劳动纪律,结合相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年休假
(一)鼓励工作人员带薪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当年享受年休假以后,工作人员年内又出现以上1、2、3、4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加强对年休假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1、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各科室要根据工作情况和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避免因过分集中而影响工作。
2、机关工作人员因事请假,相应冲减年休假天数,当年不够应在下年度冲减;请事假超过年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休假后再请假超过本人应享受年休假天数的,第二年不得享受年休假。
二、事假:机关工作人员请事假1天以上一律经科长同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报局长审批,并向人事科备案。
三、病假:机关工作人员因病请假,需将医院证明和按规定审批的请假报告表一并交人事处备案。
四、其它假: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婚假、探亲假、生育假、丧假等,由人事科审核,按规定审批。休假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销假和续假
(一)工作人员请休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并及时到局人事科办理销假手续。提前返岗的逾期不予办理。
(二)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假期的,应当按照请假程序重新申请续假。
(三)超假人员回到工作岗位,应当说明超假理由,无正当理由的,按旷工处理。
(四)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休假请假程序
凡休假请假人员必须填写《休请假审批表》,按规定权限审批,并向人事科备案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因急诊住院或丧事等特殊情况,不能马上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在2日内由本人或亲属告知直接领导和人事科,并补办请假手续。未按上述程序办理请休假手续私自离岗或未经批准已经离岗的,作旷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