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局行政复议工作流程
一、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科室
岳阳市卫生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
地址:岳阳市东茅岭路49号
联系电话:0730-2988731
二、 受理行政复议的范围
对岳阳市各县(市、区)卫生局及我局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 申请条件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行政行为;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事项和相应的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五)在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内提出;
(六)属于受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七)未向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
(八)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已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以及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同意,已自行撤回起诉的。
四、申请行政复议应该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当增加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机关批复成立该组织的文件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所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委托代理文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并载明委托代理权限。
前款第(二)、(三)项材料,如果由于客观原由,申请人不能自行提供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书面说明情况,由行政复议机构调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二)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
(三)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签名、盖章和提出申请的时间。
提供证据的,还应当载明附件,并随附证据目录清单。
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样本)
申请人:×××(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其中,公民申请复议的,须填写姓名、性别、年龄、具体工作单位及职务或具体所在地及身份;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直接填写单位全称即可)
身份证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不列此项)
住(地)址及联系方式:×××××××××××××(公民申请复议的,填写身份证记载的住址、现住所(通信)地址及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填写单位住所地通信地址及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公民申请复议的,不列此项)
委托代理人:×××(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不列此项)
被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案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名称),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
一、复议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名称)或确认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名称)行政行为违法;
(二)×××××××××;
……。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依据
(一)×××××××××;
(二)×××××××××;
(三)×××××××××;
……。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附件:
1.身份证明复印件(公民申请复议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即可;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不列此项)
3.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材料(申请人须在证据材料清单上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
年××月××日
四、 行政复议受理
(一)审核申请材料
法监科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以下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处理意见:
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行政复议申请内容错误、欠缺或提供资料不全,可以当场补正的,申请人可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当场或者五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同时发《补正行政复议申请及有关材料告知书》,载明应当补正的材料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15日内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在材料补正期间,申请期限应当中止。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齐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从材料补正期满之日继续计算。
申请人有正当理由逾期未补齐材料的,经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关同意后,申请期限继续中止。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仍不能补正齐全申请材料,也不能提供确切的证据线索的,行政复议申请终止,视为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在期限内补正齐全了申请资料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的期限从收到补正齐全的材料之日起算。
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医疗机构按照初审后书面告知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及内容的,向申请人出具回执。
(二)程序性审查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程序性审查,并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1.符合本流程第四点规定的,决定受理,向被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
2.不符合本流程第四点所列八项条件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
3.符合本规定第八条(一)、(二)、(三)、(四)、(五)、(七)、(八)项,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向依法应当受理的机关送达《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并随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同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转办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接受送达的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转办机关受理时限从申请人向该机关提出申请之日计。
4. 若发现申请人错列、漏列被申请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追加被申请人。申请人拒绝变更、追加的,不予受理;己受理的终止审理。
五、 行政复议审理
(一)被申请人答复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和有关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撤销申请人所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复议机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根据以下条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合法性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
2、行政行为的权限合法;
3、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
4、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5、行政行为的形式合法;
6、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7、适用法律正确。
适当性是指在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上述第(一)项条件的前提下,具备以下条件:
1、该行为的目的、动机和对具体问题的处理符合立法精神;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符合以下关于公平、合理、客观、适度的一般要求:
(1)相似的情形给予相似的处理;
(2)相关因素应当考虑,不相关因素不予考虑;
(3)对具体问题的处理符合客观情势;
(4)采取行政措施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5)符合信赖保护原则。
(三)中止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由行政复议机构向申请人、第三人、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1.申请人死亡,或作为申请人的组织变更或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继承人或组织的;
2.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
3.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4.必须以相关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5.需要由有权机关对法律规范适用问题作出解释或确认的;
6.需要由有关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或确认的;
7.其他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的情形。
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复议期间内。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恢复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六、结案
行政复议机构根据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审查情况,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草拟《行政复议决定书》。
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制作正式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具体行政行为符合合法性、适当性条件的,一般应当作出维持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客观情势不适宜维持,或维持将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损害的,应当在作出确认其合法、适当的同时,基于客观情势和新的证据,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成被申请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不合法,应当作撤销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无效处理,不作变更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处理。
(三)具体行政行为主体合法,但因事实不清楚,或适用法律依据不当而被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仅仅因为程序瑕疵而被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四)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决定,但不得超过30日。
(五)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视具体情况责令被申请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1.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该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或者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已无实际意义的;
2.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
(六)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行政赔偿请求一并进行审理。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并造成申请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就行政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达成赔偿协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对行政赔偿事项一并作出决定;未达成赔偿协议的,依法能够作出行政赔偿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一并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因损害情况不清等原因造成行政赔偿决定难以作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权利。
七、终止
(一)和解。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对于被申请人在行使法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达成和解的,应当认可和解,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
(二)撤回。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但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人员应予记录,并按手印认可该记录。
经复议机构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撤回,并由行政复议机构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1.撤回申请完全出于申请人自愿的;
2.有第三人,撤回申请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
3.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撤回:
1.受他人胁迫或者欺骗的;
2.有第三人的,可能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不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3.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撤回申请可能掩盖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
4.申请人不能说明撤回申请理由的。
(三)终止。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终止行政复议,并向申请人、第三人、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1.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
2.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3.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提出申请的;
4.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的;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行政复议事项已经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或办结的;
6.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尚未执行,并且对申请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没有造成损害,被申请人自行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7.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变更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撤回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审查请求的,或者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的;
8.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并且没有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9.申请人错列、漏列被申请人,并且拒绝变更、追加被申请人的;
10.申请的行政复议事项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条件,申请人未履行其前置义务的;
1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并且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申请行政复议的;
12.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明确表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13.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仍无人继续参加行政复议的;
14.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2项情况,应当转送相关行政复议机关;第6、8项,如果申请人坚持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因上述第7项情形,申请人不撤销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继续审理。经审理认定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的,按本流程第六大点第二小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