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告》(2013年第6号)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日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规范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通知明确了卫生计生和公安部门职责,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加强监督管理,积极推动信息化建设工作等;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新版证件的启用和管理工作,尽快掌握新版证件的使用、管理要求及真伪鉴定方法,严厉打击涉及《出生医学证明》的违法犯罪行为。
通知要求,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由申请鉴定的户口登记机关所在的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统一受理和反馈。发现伪假证件时,应当将证件复印件和真伪鉴定书逐级报送至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通知指出两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定期沟通交流,积极推动两部门《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查询核对,逐渐实现全国的信息联网和共享,共同做好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启用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