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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及其预防

编稿时间: 2022-02-02 10:49 来源: 岳阳市委党校 

职务犯罪及其预防

法律教研部  罗琼

导入:为什么要讲这一课

一、什么职务犯罪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二)职务犯罪的类型

1、贪污贿赂犯罪

2、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三)贪污贿赂犯罪的罪名体系(主要罪名

罪名体系包括1. 挪占型犯罪2. 贿赂型犯罪(79刑法中是分离)

1、挪占型

判死刑罪名有几个?贪污和受贿、重罪

修正案九生效前,刑法还有55个罪名可以判处死刑,废除其中的9个,最终刑法能够判处死刑的罪名剩下46个。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4)隐瞒境外存款罪。

5)私分国有财产罪。

6)私分罚没

2. 贿赂型犯罪

1)受贿罪。

2)单位受贿罪。

3)对有影响力人员行贿罪。

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用单位的钱,风险大。

(四)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

1、主刑的种类:

1)拘役。

2)有期徒刑。

3)无期徒刑。

4)死刑。

2、附加刑的类型

最不重要是哪种?

1)剥夺政治权利,不是说其不重要。

(2)没收财产:包括部分和全部财产,后者如以前抄家,只能没收宣判时现有的财产。

二、几个常见的问题(为规避刑法风险的认识误区)

(一)几个常见的问题

1. 什么时候会判死刑?

2. 为什么有人贪那么多,居然没死?

3. 坦白从宽,牢底坐穿?两句话都对的。

4. 非国家工作人员不会构成贪污、贿赂罪?

5.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

6.挪用与贪污有什么区别?

1)实体上的区别:挪用是打算换,贪污是拿了国家钱不打算还。

2)证据上的区别:

(二)关于挪占型犯罪的误区

1. 挪用公款后为应付财务检查而涂改账册。

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2003年 《纪要》)

2. 不动产没有过户,不算贪污。情况复杂。

n (于继红贪污案,《刑事审判参考》(第4卷下))

3. 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发的“奖金”,不算犯罪。定贪污和私分国有财产罪。

4. 案发前把钱还了就不是挪用公款罪了。

(三)关于贿赂型犯罪的误区

1. 我办事,她收钱,很安全。

2. 礼尚往来而已,没有具体请托事由。16年变天了不需要请托事务。

3. 我只是“借”(钱、车、房),不算受贿。n

4. 小赌怡情,不算受贿。

5. 接受服务,不属于收受“财物”。

6. 他们只是到我家开的店子里消费了一下,公平交易。

7. 我送钱是为了拓展正当业务,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

8. 我收钱但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9. 事后受贿不构成受贿。n

(四)关于渎职犯罪的误区

1、我们不贪不占,都是为了工作,就是没干明白,也不是故意的,不是犯罪。

2、工作没干明白,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就是犯罪。

三、中国职务犯罪的特点

1、大案要案增多。

2、窝案串案突出。

3、生活腐化伴随

四、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一)优化权力运行机制    

(二)完善防范职务犯罪法律法规

(三)强化对职务犯罪的监督。

(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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