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6条 社会培训是指市属各部门借用学校场地举办短期培训班。
社会培训工作由社会培训处负责管理,其他相关处室配合。社会培训的教学与学员管理,由社会培训处与主办单位协商确定。
第147条 学校对社会培训实行目标管理。
(一)社会培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接纳的班次必须严格审查把关,由分管社会培训的校领导审批。学习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学校的纪律要求。
(二)社会培训处必须在每个班开班前一周将办班计划,包括办班单位、人数、内容、时间和教室宿舍安排,送有关校领导和相关处室。
(三)社会培训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物价标准,不准乱收费、乱开发票,保证质量,做好优质服务。
(四)社会培训处每年必须完成一定的培训任务。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与社会培训处年初签订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