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岳阳市君山区畜禽养殖区域规划方案》部分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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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60018112/2022-2022725 发布机构 君山区人民政府 信息状态
文 号 君政办发〔2022〕31号 统一登记号 JSDR-2022-01007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效日期 2022-12-14 失效日期 2025-12-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生态渔业集团公司、芦苇总场,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岳阳市君山区畜禽养殖区域规划方案》(君政办发〔2022〕9号)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第五条 “规划范围和布局要求”中涉及钱粮湖镇应当划定的禁养区减少,将原具体禁养区范围:

  钱粮湖镇:朝阳社区、百花社区、雅园社区、托龙山社区(托龙山片)、六门闸野生渔都、采桑湖渔场、银杯社区(方台片)、观音村(观音片)、乾隆村(先锋片)、幸福村(大桥片)、三分店管委会、东北湖渔场、西北湖村、牛奶湖村(牛奶湖片)。

  修订为具体禁养区范围:

  钱粮湖镇:朝阳社区、百花社区、雅园社区、托龙山社区(托龙山片)、六门闸野生渔都、采桑湖渔场、银杯社区(方台片)、观音村(观音片)、乾隆村(先锋片)、幸福村(大桥片)、三分店管委会、东北湖渔场、牛奶湖村(牛奶湖片)。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钱粮湖镇人民政府。  

  附件:岳阳市君山区畜禽养殖区域规划方案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4日


岳阳市君山区畜禽养殖区域规划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的管理,促进畜牧业生产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经济与环境协调的原则,按“畜地平衡、合理布局、适度规模、协调发展”的工作思路,科学划定我区畜禽养殖区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区畜禽(畜禽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湘政办发〔2022〕46号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以下简称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通过畜禽养殖“三区”划分,促进我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畜牧业与生态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确保禁养区无各类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养殖场(户)、养殖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限养区内谨慎发展,并对已存的畜禽养殖场限期建立配套粪污处理和利用设施;适养区畜禽养殖场实行规模上限控制,配足配齐畜禽类污收集、处理和利用的相应基础设施,切实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为“守护好一江碧水、建设好精致君山”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坚持畜地平衡、总量控制原则。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优先的原则。

  四、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六)《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18);

  (八)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五、规划范围和布局要求

  (一)畜禽禁养区:畜禽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对已有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要按要求关停或迁建。其规划布局如下: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的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2.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3.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4.城镇居民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等要求,柳林洲街道中心城市建成区和各镇集镇,因地制宜,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具体禁养区范围如下:

  柳林洲街道:岳华村(丁字组、知青组)、三家店村(新境组、水委会组)、长沟子村(双港组、新河组)、瓦湾村(杨坪组、瓦湾组、新建组)、新洲村(新洲组、月田组、菜业组)、濠河村(毛田组、濠沟组)、芦花洲村柳林组、挂口村(黄岸组、挂口组)、永城村(永城组、新建组、二百弓组、三百弓组)、旅游路社区、自成垸社区、柳毅社区、柳林社区、望城社区(林业组、菜一组、同心组、坪塅组、南庙组、横墩组、龙湾组、双元组、畜牧组)、松湖社区(洞庭组、专业组、园艺组、菜三组、岳西组、菜二组、松湖组)、景明路社区(机瓦厂小区、机砖厂小区、油脂厂小区)、二洲子村二洲子组、上反嘴村矮围组、农机站(一至三组)。

  水产养殖场:濠河渔场、穆湖铺渔场、挂口渔场、新洲渔场、新河渔场、黄泥套渔场、林角渔场。

  芦苇总场:天心管理站、杨坪管理站、二洲管理站、岳西管理站、七弓岭管理站。

  良心堡镇:福华社区、良心堡社区、檀树村、福星村(一至六组)、悦来河(一组、二组)、杨苑湖村(一组、三组、四组)、望君洲村、维新村(一组、三组)、黄泥港村四组。

  广兴洲镇:洪市村、保庆村、沿江村、黄安村、广兴社区、联合村(农科片)、殷家铺社区(前丰片、西湖片)、团湖村、六支渠村(南洲片八组、九组)、永明村(光明片三组、四组)、(永庆片三至六组)、殷家铺社区(普兴片七至十一组)。

  钱粮湖镇:朝阳社区、百花社区、雅园社区、托龙山社区(托龙山片)、六门闸野生渔都、采桑湖渔场、银杯社区(方台片)、观音村(观音片)、乾隆村(先锋片)、幸福村(大桥片)、三分店管委会、东北湖渔场、牛奶湖村(牛奶湖片)。

  许市镇:凉亭村(原凉亭片一、四、五组)(月台片三、四、九组)、高新村(原高台片四至七组)、横山岭村(原横山片一、二、三、六、九、十组)、崇庆村(原土桥片一、二、四、五、六、七、十一组)(原月山片一、四、五、六、八组)、金盆村(原金盆片五、六组)(原临江片四、五、六组)、许家牌村(原许市片六、八组)(原幸福片四组)、柿树岭村(原柿树岭片一组)(原康王片二至六组)(原君岭片七组)、黄金村(原黄金片一、二组)(原高湾片四组)、铺子嘴村(原玉峰片六、八组)(原高峰片四、八组)(原五湖片二、三组)、洪水港村(原白合片一、二组)(原凤凰片一、二、三、五、六组)。

  依据村组范围确定禁养区边界不能明确的,按照相应禁养区设置距离数据确定。

  (二)畜禽限养区、畜禽适养区:畜禽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必须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数量和规模指定区域。限养区要结合环境承载能力、畜禽养殖品种、污染防治措施,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和总量。畜禽适养区是指禁养区、限养区以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适合养殖的区域。

  根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守护好一江碧水”的要求,养殖场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条件。

  1.畜禽养殖场选址应符合的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2.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2)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4)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镇(街道)、场要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统一部署,严格考核。镇(街道),场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负总责,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其它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扎实做好畜牧业养殖管理,依法严格养殖准入审批程序。

  (二)加大宣传,提高认识。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养殖区范围划定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区域和政策,使广大养殖户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必要性、庭重要性和紧迫性。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的畜禽养殖场给予公开曝光;对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的典型,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生态养殖,增加效益。大力推广农牧结合、果牧结合、渔牧结合、林牧结合的生态养殖模式,提高养殖户效益。重点扶持发展畜禽粪便加工利用企业,鼓励畜禽粪便加工成生物有机肥还田和沼气发电。

  (四)大力支持,落实政策。认真贯彻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扶持政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畜禽养殖污染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执行农业用电价格,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对自愿与生态环境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畜禽养殖场,将优先列入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资金和项目支持。

  (五)严格执法,强化监督。各镇(街道)、场对辖区畜禽养殖区域规划执行负总责,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导和联合执法,确保全区畜牧业健康发展。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城管、住建、文旅等部门要会同各镇(街道)、场加强对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和污染整治的指导和执法检查,查处和打击违反畜禽养殖区域规划以及养殖污染环境行为,确保畜禽养殖区域规划方案的落实。对工作实施不力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