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君山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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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60018112/2023-2148654 发布机构 君山区人民政府 信息状态
文 号 君政办发〔2023〕14号 统一登记号 JSDR-2023-01007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效日期 2023-12-12 失效日期 2028-12-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君山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芦苇总场,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君山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12


 

君山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省发改委 省住建厅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29号)等精神,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君山区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之外的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为各乡镇建成区及周边纳入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村庄,具体的边缘界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及当地基层组织现场论证后,将意见报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审核后呈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四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污水处理收费的宣传、发动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费征收到位。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君山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岳君发改202052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按0.85元/吨、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按1.2元/吨征收。低保户每月免征6吨污水处理费。区财政局、区发改局适时依据运行成本确定新标准,需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区住建局为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乡镇污水处理费由区住建局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代征。

第七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实行代征。区水利局作为乡镇供水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协助指导征收管理工作。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所辖乡镇人民政府代征。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组建专业队伍,添置专业设备,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第八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值为准。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定额流量运转24小时计算。无自动取水设备或难以伴水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可按人均每月不超过4吨用水量计算收取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 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区住建局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 乡镇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及时足额缴入同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代征污水处理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区财政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列支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为污水处理费代征额的2%。

第十二条 代征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应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区住建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财政,用以确保全区乡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补贴。

第十六条 区财政将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纳入财政工作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年底由区财政局、区住建局镇人民政府进行考核结算。

第十七条 乡镇污水处理费开征时间为2024年1月1日0时。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变化,及时按照有关政策调整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