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君山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经区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区政府印发了《君山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落实《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为规范我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对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有积极意义。
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省发改委 省住建厅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29号)等精神制定了《办法》。
二、制定的过程
君山区住建局于8月启动《办法》编制,9月形成初稿,并于9月10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征收主体。区住建局。
(二)征收单位。区住建局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代征。区水利局负责协助指导征收管理工作。
(三)征收标准。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按0.85元/吨;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按1.2元/吨征收;低保户每月免征6吨污水处理费。
(四)水量标准。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值为准;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定额流量运转24小时计算。无自动取水设备或难以伴水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可按人均每月不超过4吨用水量计算收取污水处理费。
(五)代征手续费。乡镇人民政府代征污水处理费,区财政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列支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为污水处理费代征额的2%。
(六)开征时间。乡镇污水处理费开征时间为2024年1月1日0时。
四、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岳阳市君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4日
-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君山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12-12